近日,西双版纳州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西双版纳州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工作正式启动。
为规范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州财政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2016年起,逐步规范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一、明确责任。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医疗机构按照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不同,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明确了两者之间的核定权限在卫生行政部门。二、明确对象。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对象仅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申领流程向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依规依法纳税。三、明确措施。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指导全州各级财政部门一律免费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收费票据,不再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工本费。
(孙勤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