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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大常委会对党员人大代表实行“双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6日 17:31:45  来源: 云南网-西双版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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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州人大常委会对党员人大代表实行“双通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州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代表实行“双通报”制度,促进党员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为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又一积极探索。

  “双通报”制度要求党员人大代表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中,将履行人大代表职务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员人大代表所在党支部将党员人大代表民主评议结果、受处分和奖励情况,于每年4月前报选举单位党组,由选举单位党组汇总并于5月前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党员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参加州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履职情况,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向选举单位党组反馈,由选举单位党组于每年3月底前向党员人大代表所在党支部通报。党员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主要包含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两大部分。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主要有:出席代表大会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情况。闭会期间履职情况主要有:参加各种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和学习培训、联系人民群众等情况。

  “双通报”制度规定,对党员人大代表不积极履职的、年内州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活动2次无故不参加的和受到科级单位以上党纪、政务处分或者问责的,由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或者委托选举单位党组成员进行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记者 胡绍云) 

责任编辑: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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